最高院典型案例:未年审车辆是否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郜某桐诉李某、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未年审车辆是否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件索引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终10500号 裁判要旨 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在事故发**未年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事故发**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属实,但该车辆经鉴定部门检验在事故发生时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因此未年审行为并未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而导致被告财保湖北分公司承保风险的提高,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5日16时许被告李某驾驶鄂A xxxx×号小型面包车,沿武汉市江汉区长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港路347号中百超市门前停车后开启驾驶室车门时,遇刘某安驾驶武汉Sxxxxx号电动自行车沿长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由于被告李某开车门时妨碍了其他车辆通行,导致所开启的驾驶室车门与刘某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刘某安向左侧摔倒在地,此时张某胜驾驶的鄂A9×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港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此将摔倒在地的刘某安碾轧拖行,致刘某安当场死亡。同年10月23日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对鄂Axxxx×号小型面包车的车辆性能进行检验鉴定,认定该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车身及车身附件事故前完好。11月6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认定被告李某及张某胜负该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安无责任。 肇事车辆鄂Axxxxx号小型面包车在被告财保湖北分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人民币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约定不计免赔,并在事故发**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原告郜某桐系刘某安唯一直系近亲属。 法院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在事故发**未年审,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事故发**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情况属实,但该车辆经鉴定部门检验在事故发生时性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因此未年审行为并未增加发生交通事故风险,而导致被告财保湖北分公司承保风险的提高,故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郜某桐损失人民币198964元;二、驳回原告郜某桐的其他诉讼请求。
财保湖北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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