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明确:驾驶员在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郑某源、郑某萌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黄某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在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4521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民申2670号 投保人通过网络投保的方式在保险公司处为案涉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投保时投保人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进行了签字确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义务。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驾驶证被吊销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免除保险责任并无不当。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但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责任免除第二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交通肇事逃逸;2、饮酒、吸食或注射**、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5、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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