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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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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9 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交通事故逃逸,保险公司赔不赔?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关于在商业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则应根据案情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孙某驾驶货车碾压到被陈某驾驶的越野客车撞倒在地的黄某,当日黄某是乘坐王某驾驶的轿车下车行走在行车道被撞的。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在高速公路上碾压行人后驾车肇事逃逸,承担主要责任,陈某、王某、黄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驾驶的车辆在B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孙某驾驶的车辆在C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黄某的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
案情解读
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孙某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商业险中约定的“肇事逃逸”免责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于赔偿,应当严格依照保险合同关于责任免除事由的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C公司提交的案涉保险合同将“肇事逃逸”这一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加以约定。而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对孙某是否尽到提示义务呢?一方面,告知单上有孙某的签字确认;另一方面,孙某作为职业驾驶员,所驾车辆具有从事运输的特殊性,案涉车辆在C公司连续投保,虽免责条款未加粗加黑,但其对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应知晓并充分理解。故应认定C公司已将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向孙某作了提示,案涉免责条款发生效力。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以明确责任和损失、抢救受伤人员等义务。商业三者保险条款中基本上都规定了逃逸免赔,保险公司设置这些条款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报警以便确定事故性质、责任、驾驶资格以及是否存在禁驾事由等情形。本案孙某对其为何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仍驾车离开事故现场的解释不具有合理性,且事故发生后孙某未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所以,C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就商业险部分免赔。
综上,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相关损失;关于在商业险中是否免除赔偿责任,则应根据案情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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