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回老家办事, 返公司上班途中遇车祸, 算工伤吗? 高院裁定:王小五请假办私事后返回公司途中,已经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线范畴,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以及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 王小五为东莞一电子公司的员工,居住于公司内的宿舍。2017年9月12日,王小五请假回湖南老家办理私人事宜。2017年9月16日凌晨4时20分许,王小五从湖南老家乘坐亲戚驾驶的小轿车返回东莞途中,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认定王小五不负事故的责任。2017年11月2日,王小五家属向东莞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王小五的死亡为工伤。东莞社保局经调查核实,于2018年1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王小五在该事故中受到的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认定王小五的死亡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不能认定为工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王小五死亡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小五死亡是否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形,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根据考勤表、《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可以确认王小五因事回湖南老家,向所属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经部门负责人王某旗口头同意,后王小五于案发当日凌晨4时20分许从湖南返回东莞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交警部门认定王小五不负此事故的责任,因此,王小五在本事故中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请假回老家办理私人事宜之后返程,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范畴,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不属于上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综上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人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小五的死亡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王小五家属申请再审:二审法院将上下班途中仅限缩解释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属于缩小解释范围,不符合立法目的。 高院裁定:王小五请假办私事后返回公司途中,已经超出日常上下班的路线范畴,亦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以及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因此,东莞市人社局认定王小五受到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关于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亦属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认定工伤认定,责令人社局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